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管理工作,保障军用、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民航西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绵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其中: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绵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配合市经信局排查电磁干扰,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应及时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负责对申请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无人机、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书面答复。
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排放大量烟尘、粉尘、废气,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大量烟雾,放飞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信鸽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开展巡防巡控,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在辖区内开展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配合机场集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
市委宣传部:配合做好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进行宣传,提高全市人民的航空安全意识。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规施放无人机、烟花爆竹等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理相关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无线电台(站)、通讯铁塔等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负责联系涉及在民航相关频段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企事业单位、国防科研院所,督促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在遵循空中管制部门意见的前提下,监督其试验的执行;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干扰排查和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行为的查处;了解和掌握我市范围内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加强对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管理;负责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宣传。
市教体局: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市民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督促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制定、公布净空保护区施放或放飞管理办法,监督信鸽协会不得发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养鸽户为新会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政府统一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航空限高意见征求工作;按照民航部门提供的机场净空障碍限制图,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构)筑物建筑规划高度审批工作;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边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协助经信部门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住建委:负责督促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施工塔吊上航空障碍灯、红旗的安装使用;监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相对高度超过45米以上建筑按规定安装使用航空障碍灯;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广告牌的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违法建筑的拆除或拆降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民用无人机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对违法违规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查处。
市气象局:负责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规施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给予处罚。
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建筑物规划限高申请实行一窗受理,并传送相关单位审核办理;负责编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筑物规划限高审批办事指南。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根据《军用机场净空规定》《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并结合机场实际划定的净空保护范围,即机场跑道中心线两端各20 公里、两侧各15 公里组成的空间区域。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其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中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机场集团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民航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及民航四川监管局审批后,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发生变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严格按照更新后的净空技术要求对地块控制指标进行编制。
第九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许可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进行航空模型、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二)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
(八)燃放烟花、焰火,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排放大量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九)在机场及其场外专用设施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十)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 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无人机、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机场集团提出书面申请。机场集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会对机场正常运行造成影响作出书面答复。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到机场集团书面答复后,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援和反恐处突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其责任部门应提前1小时与机场集团取得联系。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区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时,建设单位需将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筑物规划限高申请相关资料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简称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场集团、空军95746部队办理审批事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空军95746部队出具《机场净空区内建设项目控高评定报告》和机场集团《技术意见》直接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 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产权所有者应按照民用航空净空保护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依法安装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不得影响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项目高度、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的设置及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纳入验收范围。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的区域;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十六条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市经信局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经信局、机场集团共同商定。
第十八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妨碍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
第十九条 禁止在机场无线电台(站)天线中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半径6000 米以内设置新增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 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 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 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 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 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 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 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 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 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行使下列审批权时,应当征求民航四川监管局和空军95746部队的意见: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的建(构)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基站)等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设备、设施时;
(二)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在审批其他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设备、设施时。
第二十一条 机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集团应当及时报告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保证机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四章 巡查及处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机场集团应按行业要求建立并落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巡视检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行为及时被发现和处置。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配合机场集团做好所属辖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巡防巡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一)机场集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相关单位在巡查和验收工作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机场集团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建设项目的位置和高度,视情况采取临时限制措施;24小时内报告民航四川监管局、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二)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立即责令在建项目停工。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清除)的,及时拆降超高部分,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业主)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三)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机场集团、空军95746部队参与,相关地区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分析调查报告,报民航四川监管局和空军95746部队。
(四)拆降工作完成后,机场集团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四川监管局、空军95746部队。
(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测量等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行为的处置程序:
(一)机场集团及相关县市区(园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规施放无人机、烟花爆竹等影响机场净空保护事件后,应第一时间(10分钟内)向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报告。
(二)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通知机场公安分局和机场净空办。机场公安分局接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四级网格机制”,通知机场派出所和相关辖区派出所、村社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如事件较大还应向市公安局报告请求支援。机场集团应立即派人配合机场公安分局赴现场处置,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如事件对机场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则应第一时间(30分钟内)依据具体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三)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在接机场集团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参与处置。
(四)机场集团在发现事件后3小时内,应就事件相关情况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市交通运输局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转报市应急管理局。
(五)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如事件已处置完毕,机场集团应及时将事件调查处置结果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告,包括各单位人员到位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如事件还未处置完毕,机场集团应就事件处置情况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报告,包括各单位人员到位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并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后续处置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接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现在净空保护区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违法行为,机场集团应及时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范围内的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赋予了地方政府相应职能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对维护民用机场安全工作的职责。《民航西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明确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净空管理的责任单位(部门)和工作流程。”机场净空立法是有效杜绝违规放飞无人机、系留气球和违规修建超高建筑等影响净空安全行为的关键所在。为加强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军用、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2014年4月,市政府已制定下发《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暂行)》(绵府办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规定,暂行办法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目前该实施办法已失效,急需重新修订完善。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今年初,市交通运输局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南郊机场净空保护实际,初步草拟了《绵阳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月初致函25个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部门和单位征求了意见。3月24日,市交通运输局民航科邀请法律顾问对立法内容进行了初步审查。5月中旬修订形成《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三、《办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原暂行办法基础上,立足南郊机场实际,反复论证,最终修订形成《办法》草案文本。《办法》草案文本基本框架有总则、机场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巡查及处置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的内容,共6章30条。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明确了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第二章明确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净空保护区划设、保护程序及要求、净空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规划限高办理流程、以及在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第三章明确了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筑物修建要求,以及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及禁止性规定;第四章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巡视检查工作和相关处置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
《办法》在原暂行办法基础上,主要调整了单位职能职责,更改了办事流程,增加了净空巡查及处置程序相关内容。
如有意见反馈,请致电:0816-6357011